什么是逻辑回归、决策树和随机森林?这些术语根本不便普通人理解和知情,综合处理和评估更是模糊且笼统的表述。
对一些重要的、经常被适用的民事法律,比如《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等,最高人民法院都采用解释的形式,而对《公司法》却制定了5个规定类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虽已于2020年12月29日被最高人民法院废止,但其确立的规则经实践检验后,被《民法典》第1064条吸纳,已上升为法律规范。
(36)司法解释是否存在合宪性解释的可能性?答案是肯定的。在该阶段,我们强调地方各级法院在行使审判权的过程中对司法解释合法性进行评价,通过行使法律适用权,运用法律方法,借助基本权利功能扩张理论,将宪法价值引入个案审判,与司法解释乃至法律、行政立法进行法律沟通,实现司法解释适用的合宪合法状态。(23)在此仅对司法解释公开征求意见机制以及司法解释草案立法资料公开制度展开论述,以呈现最高人民法院与社会公众以及地方各级法院展开的法律沟通。如果法院严格按照该条分配债务,可能使得对男(女)方重大投资或大笔负债情况毫不知情的女(男)方负债累累。(2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简称《民诉司法解释》)第25条。
未办理结婚登记,应视为条件未成就。立法解释长期沉默,使得法律解释工作实际上得由司法解释承担。在此基础上,顶层政策直接提出法学教育要形成人工智能+X复合专业培养新模式,完善人工智能领域的学科布局。
所以,人工智能+法学交叉融合而成的人工智能法学是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框架中技术指向最明确、政策导向最直接的身份定位。但司法管理的信息化建设也受到技术应用的合法性、程序的正当性以及审判的公正性等方面的质疑。人工智能法学是由人工智能+法学交叉融合而成的独立新型学科,新一代人工智能法学在学科属性的定位、理论框架的建构、技术与业务融合创新、人才培养模式的转换等整体推进,将极大提升智能社会的法治化水平,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管怎样,概率化的外在表情无论如何也不能实现对爱心、伤心、失望等情绪的替代,缺乏内在情绪或情感基础的索菲亚并不具有人性、尊严以及人格人之属性。
大数据智能时代技术在促进社会发展变革的同时,也加速智能风险的形成。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在司法领域中的应用限度,中国智慧司法的建设能为世界司法改革带来何种启示等问题也成为需要回答的理论问题。
对于未来而言,需要厘清哪些是应用问题,哪些是理论问题,不能将两种不同属性的问题混为一谈。从内涵来说,人工智能法学需要探讨法治实践的智能化和智能技术的法治化这两大维度及智慧法治理论与实践等六大领域。数据信息技术的本质固然是计算,计算的法则亦即算法,已然因为人工智能在各种场景的具体化应用而日显重要。整体而言,在智慧法治实践这一维度上,人工智能被视为破解人案矛盾、提升裁判标准的关键力量,但作为手段和工具的智能化技术也可能会对司法本身固有的属性构成挑战,法治建设的智能化更容易导致法官主体丧失、司法公开过程裸露等问题, 〔12 〕而这些问题都有待理论研究者们予以探讨。
在此基础上,人工智能法学的实践是从司法智能化、诉讼在线化等现有问题出发,探讨智能化技术的实践对司法、诉讼、部门法可能带来的挑战。因此,人工智能法学内涵下的智慧法治与中国之治的研究取向在于总结好中国法治建设的实践经验,为世界智慧法治建设贡献中国智慧。当前阶段司法智能化建设具有全流程、全领域、全方位等特征,智能化技术的应用开始由管理辅助向数字正义过渡,但不论在效率与价值的衡量上,还是技术应用的实践上,以数字正义为导向的司法改革都面临智能技术的融入困境, 〔15 〕这些融入困境并不是技术发展的瓶颈所致,更多情况下是由于司法属性、正当程序的内在要求所致。智慧法治的理论与实践等六大领域的问题,实际上就是人工智能场景化运用后产生的各类具体法律问题;所选取的这六个领域,是当下人工智能运用中比较有代表性的几个法律问题,它们尚需进一步研究,以明確人工智能法学的内涵。
一、问名:人工智能法学的身份之问 人工智能法学领域名称不统一、领域内涵不清和学科属性不明的问题,就是人工智能法学的时代之问。也就是说,人工智能法学到底需要研究什么领域?或者说,时代赋予它的核心内涵是什么?这可以从两个维度、六大领域展开。
它是解决用什么称谓来涵盖当前如此多元交织的研究领域的问题。(一)人工智能法学不是人工智能+部门法学 人工智能法学不是人工智能+部门法学。
因此,人工智能法学需要解决好时代三问。〔18 〕比较之下,我国智慧法治建设呈现出地方试点主义、技术治理主义以及国家推进主义色彩, 〔19 〕具有显著的中国特色。用人工智能法学来组织多元交织的研究领域,才不至于在身份认知的混乱中盲目地开展人工智能法学研究;也只有在人工智能法学的统领之下,才不至于在法律规制中重蹈先民后刑还是先刑后民等诸如此类的壁垒难题。第一代知识驱动的人工智能是依托知识、算法和算力三要素构造,主要在20世纪80年代之前;第二代数据驱动的人工智能是依托数据、算法与算力三要素构造, 〔4 〕其是目前人工智能发展的主要模式。与第一个问题相关,由于称谓的高度多元,使得每种称谓之间的边界也高度不确定,具体指涉内容不尽相同。而这种关系的统筹正是从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人文科学大交叉的视角上展开,这也正是新文科建设的时代要义。
未来我国应在法学一级学科之下设立全新的二级学科人工智能法学,以彻底解决人工智能法学研究的学科定位问题,并为中国法治建设提供法治实践智能化方案。至少有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法学、计算法学、智慧法治、数字法治等高度多元化的称谓。
因此,以人工智能为主题的新时代法学研究成为我国进入21世纪以来科技发展和法学创新的现实需要。当前已有的法律人工智能研究,AI生成物的著作权归属、AI数据财产的保护、算法歧视的规制、自动驾驶汽车、AI侵权法律责任、AI辅助裁判以及AI法律人格等所有这些研究都不是人工智能+部门法所能解决的,必须全部置于人工智能法学之下,才能回答好这个目的定位问题。
由此,人工智能时代的法学研究是在人工智能法学的身份定位中服务法治实践、提供法治实践智能化和智能技术法治化的法律方案,在人工智能法学的新文科、新法科框架内布局法学理论研究体系和教育教学任务。智能技术发展的未来趋向是实现判断的自主性,基于技术自主性判断所引起的法律归责模式重构显然不能与现有法律归责体系简单等同。
因此,智慧法治的理论与实践需要法学界从法学本身出发探讨技术能否全流程、全领域、全方位地介入司法领域,回答司法人工智能实践应用后对司法带来的何种冲击以及如何应对的问题。数据信息是人工智能法学研究的前提与基础,对海量数据信息的计算即算法只是人工智能应用于具体场景辅助的手段。从发展的角度来看,人工智能法学应贯彻新文科建设发展理念,正确认识未来法治,注重法学的实践性和新文科建设的内部整合。与此同时,哲学的终极关怀是人。
进入专题: 人工智能法学 法律大数据 。从学科发展的角度来讲,就是人工智能法学是什么,人工智能法学从哪里来,人工智能法学要到哪里去的问题。
但整体上,智能技术应用仍然存在阶段定位偏差、场景设置缺失、区域协同困境、智能技术瓶颈等问题, 〔17 〕对这些问题的回应法学界不能仅仅停留在自己并不擅长的技术领域,而是要从现有的实践现状和司法本身的特征出发,在正确的本体论、认识论与方法论上构建司法人工智能领域理论。大数据智能时代,人的生活与行动开始被智能化算法所绑架, 而人的主体性地位逐渐丧失,实现人与技术的和解,找回大数据智能时代人的意义世界和价值空间已经显得尤为必要和迫切。
尽管域外国家也已积极开展司法人工智能的部署与实践,但与中国比较,域内外存在显著的冷热差异。以人工智能主体资格研究为例,尽管沙特阿拉伯曾在2017年10月授予表情机器人索菲亚公民身份,但这并不意味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已经对当前的法律主体资格认定构成根本挑战,机器人索菲亚的表情并不是基于情感的共鸣或情绪的应急产生,而是基于海量数据拟合的概率结果。
要摆脱人工智能法学不是(计算)数据信息+法学的研究思路,必须直面人工智能时代的法律内容究竟是什么?实际上,大数据智能时代的影响不仅仅在于可以生产出与人类智能相似的自动化反应机器,还在于智能技术科学的进步将可能改变甚至颠覆人类现存生产工作和交往方式,出现一个以新的技术结构支撑新的社会结构的人类新时代。人工智能法学是对全新社会结构的时代回应,研究面向不仅需要回应智能技术对法理、伦理等元问题的挑战,还需要回应智能时代下如何实现对各种要素之间的合理分配与利用,这其中就包括对数据信息要素的合理合法使用、数据信息的算法与规制等问题。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已有近20所法学院校先后开展相关领域的研究,并成立相应的研究机构;不少省份已经开始着力布局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法学的研究工作。人工智能+刑法的研究视野一定不再是刑法学,如果要肯定人工智能是刑事责任主体,那么也必须同时承认它在整体法秩序内是一个权利义务的统一体,并应妥善处理好人与AI的法律关系问题,而不仅仅是局限在刑法层面论证它是否具有受刑能力、是否能够实现刑罚目的、应当处以何种刑事刑罚措施等问题。
智能技术的法治化是法治领域对智能技术发展及其引发的法律问题的制度化回应,也是社会治理面对人工智能新一轮科技与产业革命的挑战而作出的内涵式探讨。〔9 〕步入大数据智能时代,承继司法信息化的建设逻辑,依托先进的图(OCR)、文(NLP)、声 (语音识别)、像(视频解构)等技术促进诉讼服务、司法公开、审判执行、司法管理的智能化成为可能。
新文科建设的核心在于新,而新不能简单认为是对传统社会科学、人文科学的课程更新、师资更新以及培养模式的更新,更是要对文科的内涵予以全新阐释,使得文科的发展与社会时代发展相匹配,与数字信息社会相适应。不可否认,大数据智能技术的迅猛发展已产生诸多革命性后果,并导致社会形成了双层空间—虚实同构、人机共处—智慧互动、算法主导—数字生态的时代特征, 〔13 〕但技术进步并不意味现有法律治理框架已经完全失效。
至于法学界对人工智能法学问题的理论研究更是如火如荼且成果丰硕。2015年5月19日,国务院印发的《中国制造2025》就已经提及智能制造,并提出加快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技术融合发展的目标。